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曾智辉

  “蛋糕店购买的储值卡,到店使用却被告知卡已过期不能使用,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近日,市民黎先生致电深圳商报反映自己购买的预付式消费卡无法使用。律师表示,商家对储值卡过期和卡内余额一次性用完的规定,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其内容无效,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继续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

  据黎先生介绍,自己两年前在一品轩福田梅林片区的一家门店购买了一张价值300元的储值卡,目前卡内尚有部分余额未用完。上个星期,他前往梅林片区另外一家门店消费使用时,被店员告知此卡已过了有效期,卡内余额已经无法使用。经过和店内负责人沟通后,黎先生被告知:可以将卡延期,但有效期只有一个月,而且卡内目前尚余的180元必须一次性用完。

  黎先生对此疑惑不解:明明全额购买的储值卡,既不是优惠卡也不是折扣券,怎么还会有有效期一说,当时购买的时候也没有明确告知,现在说不能用就不能用,而且要用还必须一次性用完,“这不是霸王条款吗”。

  针对市民黎先生的报料,记者前往一品轩位于梅林片区的一家门店走访。店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确实遇到顾客储值卡过期不能使用的情况,不过相关规定都是公司制订的,他们只是按照公司规定办事。昨日,记者致电深圳市一品轩食品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其客服专线和订购专线均一直处于忙音状态,无人接听。

  而根据黎先生提供的一品轩储值卡显示,卡背面只规定了本卡只限于深圳一品轩所属分店使用,同时不得与其他优惠共用,并在最后注明该卡的使用和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一品轩食品有限公司所有。

  对此,广东大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华筠律师表示,储值卡标注“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擅自排除消费者解释权,侵犯了消费者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尹华筠律师认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继续履行约定,即消费者可多次分期消费卡内余额;如果商家不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必须退回消费者相应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