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宗由龙岗区人民法院原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集资诈骗罪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向其追缴赃款300.4万元退还给各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以同伙杜某(已判决)名义申请设立了深圳德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杜某。起初,德某公司住所位于龙岗某工业区内,后该公司申请变更了经营范围及住所,迁至罗湖某写字楼。之后,该公司又申请设立了龙岗分公司,位于龙岗某写字楼。
被告人董某伙同杜某,以罗湖、龙岗两地的“公司办公室”为据点,先后雇请杨某等多人(均已判决),大量编造公司生产经营良好资质,编印鼓吹公司业绩、荣誉的传单资料,采取街头发放、到家宣传的手段,以公司工艺品有巨大投资价值、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周转需要资金等为由,通过承诺退本、支付“投资金额”2%的月息、组织旅游考察、发放增值奖励、赠送小礼品等手段,引诱中老年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并向公司“投资”。半年多时间里,董某等人共同哄骗31名被害人(均为退休老人)投资329万元,至本案一审开庭前仅退回本金25万元,尚有304万元未退还。
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诈骗犯罪,被害人平均年龄超过70周岁,且人数众多。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部分被害人因被诈骗耽误治病,部分被害人直至去世仍未拿回被骗钱款,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法院的判决对被告人予以严惩,依法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警惕各种形式的集资诈骗行为,切勿被小利诱惑而蒙受重大损失,若发现疑似集资诈骗等行为应坚决拒绝,并立刻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