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2016〕50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我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改革精神,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以下简称9号文)、《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等政策文件,不断细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经验和做法得到上级部门认可。

  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2022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要求各地方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2022年10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财预〔2022〕139号)提出,“(四)支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社会力量向政府科学基金或科技计划捐赠,探索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财税政策。支持深圳探索建立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激励机制,鼓励深圳通过财政资金、市场化经营收入等多元化方式,支持重大科技公共基础设施运营。”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为积极探索财政科研经费改革新型举国体制深圳路径,市财政局系统梳理我市现行政策,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科研主体意见,按照“能放则放、能简则简”原则,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按照中央改革文件精神,在我市现行政策基础上,《实施意见》在哪些方面做了进一步放权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提出的25条政策,其中12条是对我市现行政策的推广,3条属于组织实施措施(无具体改革措施),其余10条中有3条属于新增(如无纸化报销、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三公”经费管理、实行新型研发机构“预算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7条是在我市现行政策基础上的进一步优化放权。

  按照中央改革文件精神,在我市现行政策基础上,《实施意见》提出以下10条改革措施:

  一是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鼓励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

  二是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费等业务费支出管理。科研人员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业务经费,应与行政管理费用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不纳入“三公”经费、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及考核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三是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分类支持、分类管理,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四是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在市属科研院所、基础研究机构、省实验室等科研机构中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在薪酬发放总额中核准财政稳定资助部分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单位从科研启动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

  五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精简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人力资源费三大类。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以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六是下放预算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

  七是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分配自主权。已探索实行人事薪酬制度改革的市属高校可结合实际,自主设立考核激励项目和标准,自主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报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科研院所综合考虑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使用科技研发资金等财政资助发放的薪酬(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核后,合理确定财政资助水平并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八是推进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在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研究类等定额资助的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试点,不再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选择部分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九是优化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及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需求,并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除涉密项目外,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情况信息在本单位范围内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

  十是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科研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在项目经费中据实列支或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实际情况统筹解决。

  三、对比中央和省改革文件,《实施意见》在哪些方面实现创新改革?

  总体来说,对比国办发32号文的25条具体措施和粤府办14号文的26条具体措施,《实施意见》拟订的24条措施中:创新措施8条,落实国家要求并细化相关内容措施10条,其余6条为保持文件完整性,对已落实措施重新规范表述。其中8条创新措施具体如下:

  (一)我市创新探索措施5条

  1。落实企业等社会力量科技捐赠税收优惠,探索市外科研单位项目资助。

  2。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考评和“奖优罚劣”机制,探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集中管理、集中运营及开放共享。

  3。支持社会力量设立基础研究基金会,对基金支持项目予以奖励,探索将r&d经费投入纳入企业研发资助核定。

  4。对于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承担的我市重大科技项目,试行项目经费包干制。

  5。鼓励港澳高校、公营科研机构申报承担我市科研项目,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两地单位。

  (二)借鉴香港经验做法3条

  1。实施“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专项资金”协同支持,建立两者信息共享互通机制。

  2。探索设立“产学研 ”资助计划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遴选有潜质的研发团队项目予以配套经费支持。

  3。劳务费可按规定用于参与项目研究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支出。

  四、《实施意见》如何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绩效管理?

  为加强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绩效,《实施意见》从两个层面对强化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提出要求:

  一是项目管理部门层面,强调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全面设置绩效目标,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尊重科研规律,根据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的特点实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是项目承担单位层面,在资源配置上体现绩效导向,把科研资源向优秀的人才和团队倾斜,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五、《实施意见》出台一系列简政放权措施的同时,如何实现有效监管,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

  《实施意见》通过联合监管、强化主体责任和科研主体诚信建设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联动监管。强调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创新监管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提高监管效率。

  二是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科研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三是强化各类主体科研诚信监管。将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各类主体,全部纳入科研诚信建设范围,以上主体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六、《实施意见》出台后,如何做好政策的落地实施?

  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实施意见》从以下三个方面明确具体要求。

  一是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包括我市此前已印发实施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系列改革政策,确保政策措施的统一。

  二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在宣传方式上实现传统和创新相结合,通过报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培训方式上实现专题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确保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充分理解掌握政策措施。

  三是强化督促指导。《实施意见》在多方面都作出新的突破,要求各相关部门提高服务意识,加强业务跟踪指导,并进一步细化政策举措,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确保改革取得新成效。

  七、《实施意见》出台后,如何做好新旧政策衔接?

  《实施意见》提出,本实施意见施行后,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以此做好我市新旧政策的衔接。

  来源:深圳财政发布

  审核:邹圣帝

  编辑: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