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罗景亮 李金徽 彭赐该)日前,西乡街道劳动办接到一应届生小倩反映其离职时与电器商铺在核算工资方面产生争议。接案后,西乡街道劳动办联合流塘社区到该店铺了解情况。经工作人员到场了解,小倩与该店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每月的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该电器商铺店长称面试时已经与小倩说明店里不招用短期工和暑期工,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为自己的原因离职,店里只能按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折算工资。

  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耐心与该电器商铺店长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店按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折算试用期出勤工资显然与法规不符。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该电器商铺店长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并支付小倩工资,争议得到有效化解。

  西乡街道劳动办工作人员提醒,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应获得的对价,也是大多数劳动纠纷的核心。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待遇和其他权益,充分尊重和保障员工在试用期内的权益以避免类似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