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深圳市税务局以先行示范标准持续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税收营商环境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3项典型做法被国务院专刊推介,9项创新举措在全国复制推广,纳税指标在广东省营商环境评价中连续多年排名全省第一。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助推深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地处“特区中的特区”,前海税务局以“走在前列”为己任,联合广东省政府绩效管理研究会探索建立一套基于世行评估框架和方法、更加贴合中国国情、又具备国际比较意义的税收营商环境测评体系,并在前海进行了首次试评估,为深圳打造税收营商环境高地作出“前海担当”。

  4月25日,“税与争锋·税务师伴你行”之大湾区涉税专业服务专题研讨会在前海国际税务师大厦顺利举办。会上,广东省政府绩效管理研究会教授郑崇明正式发布首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收营商环境测评报告(2023年度)》。

  体系搭建既对标国际标准,又体现中国特色,更反映前海实践

  研究团队立足前海深港合作定位,对标世界银行b-ready纳税指标体系,紧扣国务院关于提升营商环境的指导要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评价体系,充分借鉴前海税收营商环境历年评价指标,按照“投入、过程、产出、效果”的逻辑,建构了“4 12 40”的指标体系,即4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和40个三级指标,并采取客观数据评价、主观打分、专家赋分三种方式予以评估,最终形成前海合作区税收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

  在体系搭建过程中,研究团队高度参照b-ready最新评价标准,尤其在“税务管理数字化”“遵从税法的时间”等多项重要测评指标上,保持与世行体系的高度一致,以确保税收营商环境测评指标的公信力和可比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纳税人最为关切的各项因素,对个别指标进行“本土化”处理,例如将税务管理人员的“性别构成”替换为更能衡量税收营商环境的税务人员专业性(学历、专业技术资质等)指标,以使测评内容更加贴合中国国情。

  测评强调过程与结果双导向,对未来的税务制度优化、服务手段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世行评价体系设置为结果导向,目的在于评价一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成熟度,其在指标构建时较少涵盖衡量税务机关为提升税收营商环境所做出的努力。基于此,研究团队在前海税收营商环境测评体系中设置了测评税务机关投入程度的客观数据指标,有助于衡量当前重点工作对于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的意义,并为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给出指导性建议。

  测评结果显示,2023年前海合作区税收营商环境总得分为94.79分,整体表现优异。此次测评主观数据的测评结果与客观数据的测评结果具有高度一致性,二者相互印证,充分反映了前海税务局的扎实工作和实际成效,先行示范效应初步显现。

  就具体指标而言,前海税收营商环境测评结果在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维度4个一级指标上得分均超过90分,反映出前海税务局在提高人员专业化水平,提升税务政策服务质量,促进办税便利化、信息化发展,提高办税效率,加强法治税务建设等诸多方面的工作成效。例如,在线上便捷办税方面,前海税务局大力推广“远程办”等线上办税渠道,2023年度前海税务局“远程办”总受理量与2022年度同比增长达59.91%,线上办理量显著提升;在提升办税效率方面,前海税务局通过整合办税服务窗口、持续优化科室协作等措施,极大地缩短了纳税人业务办理时长。

  此次前海税收营商环境测评体系中还引入了“税收制度创新”“深港澳办税易开通事项”等颇具前海特色的评价指标。多年来,前海税务局陆续推出一系列亮眼的制度创新成果——率先实践跨境人民币全程电子缴税,被国务院作为自贸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扩点升级“深港澳办税易”2.0 版,开通第3个跨境导办点,将智慧“微税厅”延伸至香港,实现3批次9大类130项税费服务事项在港澳无差别办理,入选广东自贸区第六批制度创新案例;打通政务服务数据壁垒,推进“信用税收”项目 4.0 版,作为深圳市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大数据实验室的首个落地项目,项目入选广东自贸区第八批改革创新经验……通过不断更迭体制机制创新举措,撬动前海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结合前海发展定位,特别引入前海与香港的税收营商环境比较

  本次测评还通过问卷调查与专家客观测评的方式,对比了前海与香港在税收营商环境方面的差距,为进一步提升前海税收营商环境寻找发力点。通过充分借鉴香港同行成功经验,有助于深入推进税收营商环境制度创新和制度型开放,进而推动区域性税收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前海税务局将以此次测评为契机,打造逐年连续深度观察税收工作变化的“标尺”,切实推动税收服务改革加速提效。在此过程中,通过及时梳理总结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典型经验、成功做法和鲜活案例,提炼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改革举措,鼓励带动更多地方对标先进推进重点领域改革,为全国范围税收营商环境实现大幅度提升提供前海样本。

  (来源:深圳税务)

  (审核:许云敏)

  (编辑:金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