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乡街道劳动办仲裁庭成功化解了一起社会保险争议案件。
陈某于2023年4月入职某置业公司工作,入职时该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月陈某以公司拖欠2023年6月份至9月份工资及未缴纳社保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承担其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
开庭当日,仲裁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仲裁员认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答复不能补办;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的损失。故劳动者因社会保险纠纷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首先要考虑是否符合补缴条件,如果符合,应及时通过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强制征缴,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仲裁员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为陈某补缴社会保险并以两期形式支付陈某调解款项,劳资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西乡街道劳动办仲裁庭提醒,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偿。
(通讯员:林欣妮 李金徽 彭赐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