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乡街道劳动办接到市民张小红(化名)投诉某公司,称其与公司存在相关离职争议。
接到信息后,工作人员当天介入处理,了解情况。经工作人员调查,张小红于2024年8月7日入职,9月13日因工作矛盾报警后自离并提出结清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差额、加班费等诉求。随后,工作人员会同司法所驻点律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涉事双方对结清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差额已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加班费争议双方均坚持各自的观点。此加班费争议的核心是关于“加班”的认定问题,张小红在公司没有安排加班的情况下,于节假日期间自行前往公司“上班”,在公司明确告知不需要加班可正常休息后,张小红仍然坚持,最终公司在系统上暂停了张小红的权限,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张小红认为,既然自己在节假日期间在公司进行了工作,那就应当认定为加班,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公司方认为并未安排张小红加班,张小红自行前往公司是个人行为,即使做了些工作,也是对正常时间工作任务的补充或准备,不应支付加班费。最后,工作人员及司法所驻点律师对双方分歧较大的加班认定争议,在法律层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解释,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现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司方通过微信转账结清了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差额。
西乡街道劳动办工作人员提醒,在劳资纠纷案件中,加班费争议较为常见,主要问题在于对“加班”的认定方面,一般来说,加班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是用工单位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或批准的,以及工作时间是否超过了法定标准。以本案为例,张小红在公司没有安排加班且明确表示不需要加班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自行在节假日期间前往公司工作,这种事实情况下,是不能被认定为加班的。另外,目前数字信息化办公环境中,线上办公模糊了工作场所的定义,存在“隐形加班”的争议和问题。因此建议劳动者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认知加班,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保存相关的证据,遇见劳资纠纷可以扫描“安薪在深”二维码,“码”上进行快速反映投诉。
通讯员:彭赐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