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乡街道劳动办接到市民朱某反映其因急于辞工与公司方在劳动报酬产生争议。

  接案后,西乡街道劳动办当天介入处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下调解。经调解员了解,朱某因为个人原因,突然提出辞职,事后用人单位以朱某即辞即走,没有进行详尽的交接工作就急于离开,给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了不便为由,要扣除当月部分工资。朱某不同意用人单位的扣薪方案,就劳动报酬争议反映到西乡街道劳动办。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向员工朱某进行普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决定离职时,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同时调解员向用人单位说明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方同意当天结清朱某扣除后的剩余工资,纠纷得到解决。

  西乡街道劳动办工作人员提醒,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了单方解除权,但劳动者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深劳动者遇见劳资纠纷可以扫描“安薪在深”二维码,“码”上进行快速反映投诉。

  通讯员:林文濠 李金徽 彭赐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