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劳动部门接到市民王女士的投诉,称其与所在公司签订了竞业协议,但在离职后未获得相应的竞业补偿。

  接到投诉后,西乡街道劳动办的工作人员当天介入,组织劳资双方进行协调。经了解,王女士曾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因个人原因于近期离职。根据公司要求,王女士在入职时签署了一份竞业协议,承诺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从事与前公司相关的业务。离职后,王女士始终遵守协议内容,并未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但公司却未按协议向其支付竞业补偿。

  当日,协调过程中公司表示根据协议内容公司未支付竞业协议补偿,协议将自动解除,认为竞业协议在其离职时自动终止,因此不再发放相关补偿。工作人员向公司解释,竞业协议的解除需按照协议条款进行,不能单方面解除。同时,劳动法明确规定,若企业希望解除竞业协议,需提前通知员工,并支付相应的补偿。

  经过进一步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竞业协议于王女士离职后一个月解除,且公司方同意支付一个月的竞业补偿。王女士对此表示满意,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中竞业协议的签订愈发普遍。竞业协议,亦称竞业限制协议,旨在限制员工在离职后的特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前公司竞争的业务,或在竞争对手公司任职。这类协议通常在员工入职时签署,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专利及市场份额。

  在实践中,竞业协议往往涉及敏感信息与商业策略,因此员工在签署此类协议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建议,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此外,企业也应遵循法律规定,维护良好的劳资关系,合理合法地处理竞业协议相关事宜,以促进良好的商业环境。另外,在深劳动者遇见劳资纠纷可以扫描“安薪在深”二维码,“码”上进行快速反映投诉。